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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审批标准

发布时间:2018-06-12        发布人:

   依据《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京教学前[2011]4号)和《朝阳区关于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朝教社[2011]7号),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就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等进行如下说明。

  
第一章 审批条件

  一、规模要求
  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
  二、举办者要求
  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资格;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
  三、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四、办园标准
  (一)地点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4.申请设在楼宇内的,需取得业主委员会和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由所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予以确认。
  (二)园舍要求
  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4.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幼儿隔离室、储藏室、资料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三)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2.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
  3.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4.保健室有检查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四)人员要求
  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5.5—1:6。
  2.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年龄不超65岁。
  3.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岗位培训合格证》。
  6.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7.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8.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根据需要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9.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教质量要求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禁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六)卫生保健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2.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3.能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制定并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在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中设立食堂的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并按照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送餐形式的幼儿园,应选择有资质的营养餐公司配送,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送餐。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要求完成预防接种卡证检查工作,组织并督促儿童按时接种,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或区教委(或中小学保健所)。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安全工作要求
  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建筑物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校舍要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
  4.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5.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 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由申办者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材料明细如下: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园长和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收费依据、办园内容、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园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园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并提交消防安全证明、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筑物抗震检测报告。设在楼宇内的,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和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意见,以及所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的书面意见。
  (五)小规模幼儿园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小规模幼儿园名称、办学地址;
    2.办园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幼儿园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幼儿园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幼儿园办园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园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教师、保育员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二)联合出资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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